中国行政总厨协会章程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章程
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协会名称  中国行政总厨协会(China Executive Chef Association)。

第二条 协会构成  中国行政总厨协会(China Executive Chef Association)于2012年7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,是由中国(含港、澳、台)各地行政总厨,厨师长,酒店人,餐饮人,行业行政主管部门,酒店、餐饮相关行业院校专家、学者,酒店投资人,美食餐饮媒体从业者、厨政管理人员等团体、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、专业性行业社团。 

第三条 协会宗旨  向世界传播中华饮食文化,搭建国际性餐厨交流平台,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餐饮服务网络、为餐饮从业者创造成长、发展的机遇,提供行政总厨及厨务工作人员展示风采的舞台,为餐饮相关行业提供产品及服务推动。

第四条 协会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注册成立。

第五条 协会地址:香港九龙鲤鱼门道二号新城工商中心517号。

第六条 协会下设以下分会(专业委员会会):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下设: 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秘书处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顾问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专家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会员工作管理部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行政总厨资格认证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新媒体运营中心

《中国行政总厨》杂志社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中餐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西餐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冷餐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火锅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清真饮食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快餐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点心烘焙分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餐饮名人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美食摄影专业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营养研究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调味品调料专业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厨具专业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酒店职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青年厨师发展委员会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大活动部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各地方分会

(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还将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)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不设主席及主席团,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,最高行政领导为秘书长。


第二章  业务

第七条 业务范围:

1、为全国行政总厨、餐饮机构、生产厂家提供展示自我风采的平台。

2、积极推动和支持全国行政总厨、餐饮机构开展美食创作,交流烹饪技艺,研究烹饪及厨政管理理论,发展烹饪及厨政管理教育。

3、积极发展烹饪文化产业,架起食品、厨具生产、加工、销售、服务领域厂家与行政总厨和广大用户间的桥梁。

4、开展烹饪美食文化交流,扩大友好往来,增进相互了解,加强烹饪美食信息沟通。

5、策划与组织全国性的烹饪美食比赛、展览、评奖评选活动,征集、编辑、出版烹饪美食书刊、画册。

6、推广优秀行政总厨,支持行政总厨的成长及发展。

7、组织评审认定行政总厨及相关岗位资格。

8、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,依据法则维护会员的权益。

9、组织国际餐饮文化观摩交流活动,促进国际间专业人员交流。

10、表彰奖励烹饪美食创作、理论研究、人才教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。利用协会渠道及出版物荣誉推荐名人、名品、名店、名商。刊发国际间行业走势,经典理论等前沿主张,辅助业界同仁对业界趋势精准把握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员 

第八条 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一、个人会员:

 行政总厨、厨师长、从事饮食服务和厨具、食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、服务领域的专家、学者、酒店投资人、美食餐饮媒体从业人员、饭店业管理人员。

二、团体会员:

餐饮企业、社团组织,食品生产商、厨具生产销售商家、烹饪餐饮院校、酒店业材料供应商、原材料基地、专业合作社、酒店专业人员服务机构等。

第九条 入会条件:

1、自愿申请加入; 

2、没有犯罪及不良记录;

3、具备一定的烹饪技术或理论水平或组织能力的中国公民(包括港澳台居民以及在国内从事餐饮工作的外国人)均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;

4、全国的饮食团体、组织,热心支持餐饮事业的单位可申请加入团体会员;

5、经两名会员推荐(特别优秀可直接申请);

6、需本人或团体代表填写入会申请表,报送相关材料;

7、组织审查委员会评审通过。

第十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、支持和奖励;

3、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
4、优先、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刊物、图书和资料;

5、成绩显著者可优先在中国行政总厨协会官方网站、《中国行政总厨》杂志予以刊出宣传;

6、可享受与本会合作、代理、指定合作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;

7、可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讲座、比赛及其他活动。

8、对优秀会员,协会将联系国外烹饪餐饮机构,给予推荐。

第十一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拥护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的决议;
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3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和支持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有入会与退会的自由,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如有犯罪记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本协会有权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  组织

第十四条 会员代表大会:

1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;

2、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本会宗旨,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;

3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;

4、会员代表大会听取、审议、批准主席所作的工作报告;

5、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;

6、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少数服从多数,各项决议获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即为通过。

第十五条 常务理事会:

1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;

2、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权力;

3、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秘书长;

4、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六条 秘书长的职责和产生:

(一)、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最高行政领导。

秘书长的职责:

1、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;

2、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3、提出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提案;

4、提名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;

5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6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7、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8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(二)、本协会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
副秘书长由餐饮界知名人士担任,由秘书长提名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任期二年。

副秘书长的职责:

1、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;

2、对秘书长负责,协助秘书长工作;

3、参与重大事项的建议和决策,但没有投票和否决权;

4、代表本协会出席各类活动。

(三)秘书长(副秘书长)由常务理事会选举,在团体会员中产生。

(四)、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第十七条 本协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。具体人选由秘书长提名,常务理事会选举,最后由协会聘请。

第十八条  专业分会(地方分会):

一、 协会根据需要成立专业委员会(地方分会),专业委员会(地方分会)属于协会的议事机构和二级管理机构,由专家委员组成,根据专业的不同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分会。秘书长做出重要决策应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。

二、专家委员的任职资格:

1、是本协会个人会员;

2、有较高学术造诣、在一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、学者。

三、专家委员任期四年,可连任,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可任终身委员。

四、专家委员的任职程序:

1、经一名专家委员推荐,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;

2、由秘书长签发专家委员聘任书;

五、专家委员会主任由专家委员直接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专家委员会由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。


第五章  经费

第十九条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1、 会费。

2、 捐赠。

3、 政府资助。

4、 利息。

5、 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条 本协会按照国际惯例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协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。

第二十五条 本章程从本会注册登记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 

中国行政总厨协会

 2012年7月1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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